豫发改能源〔2017〕72号

  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就我省新乡市现代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登封新区东区、洛阳市洛龙工业园区、濮阳县产业集聚区、南阳市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等6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资和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和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具有先行先试的示范意义。试点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港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主动服务,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要充分调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装备制造、设计咨询机构、电力建设企业等各方积极性,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抓紧完善试点项目配电网规划。试点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港区管委会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抓紧组织编制、完善试点项目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方案,规划和建设方案要全面落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加强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符合省相关电力发展和电网建设规划,并与上级公用电网规划衔接一致;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各试点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电网企业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由试点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港区管委会印发,力争2017年4月底前完成。规划和建设方案中涉及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三、规范确定投资主体。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向试点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港区管委会申请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试点项目属地政府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按照试点项目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方案,明确试点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项目业主与试点项目属地政府签署配电网投资协议后,向试点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港区管委会申请投资配电网业务。签订的协议应向社会公示。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鼓励省内电气装备制造、设计咨询、电力建设企业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

  四、稳妥推进试点项目建设。项目业主依据获准投资配电网业务的批复意见,按规定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核准支持性文件后,按照核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项目核准要求,组织试点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试点项目建设、运行、维护,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试点项目具备并网条件后,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或港区管委会要会同电网企业及时对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相关方案、设备等进行验收。并网前项目业主要与电网企业签署并网协议。项目业主拥有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要切实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务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五、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对增量配电业务符合配电网规划、电网公平开放、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督。试点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港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完善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根据需要开展项目验收和后评估。试点过程中有何重大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方式:王伟 张硕 0371-69691140